浅析消防应急照明及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使用中常见问题
一、概述
1、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是指在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员疏散用的照明。其作用一是为灭火及救援人员而设的,主要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二是为人员疏散时提供必须的照度而设的,一般设置在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等部位。
2、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指在疏散期间,为保证一定的照度,以抑制人们心理上的惊慌和保障疏散安全,并以显眼的文字、鲜明的箭头标记指明疏散方向的信号标记。其作用是火灾时让人员顺其指示方向顺利脱离险境,从出口逃到安全地点。消防疏散指示标志主要设置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上方。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在火灾发生时能起到良好的引导疏散作用。但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确发现有些单位(部位)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甚至有的不按规定要求设置,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发挥应有的疏散引导作用。下列问题应引起重视:
二、常见问题
1、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连接不符合要求。为避免火灾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经常开合电源损害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使用寿命,应急及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要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而有的单位为图方便,往往直接接到就近的照明电源上,随着照明灯具的开合而充放电,既有损使用寿命又无法保证蓄电池的电量,一旦发生火灾,应急灯具无法发挥其功能。
2、在特定部位应急照明灯具安装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2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该规范对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有较明确的要求,比如对指示标志的高度、位置、间距等都有要求,但关于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置却没有明确规定,检查时发现有的单位在安装过程中极易忽略这一点。有的为应付检查或没有考虑到火灾时使用情况,安装数量明显不足,有的用普通应急照明灯具,照度明显达不到要求,使上述场所在火灾时或切断电源后无法正常操作。
3、设置位置不当,火灾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3、11.3.4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起引导作用。但在日常监督检查时确发现有些单位(部位)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随个人意愿或图方便、图省事去安装。有的疏散方向指示混乱,有的可两侧疏散而用一侧指示箭头标志,有的安装位置过高,火灾时易被烟气遮挡,有的间距过长,无法保证视觉连续,使疏散人员无法认清和辨别下一个指示标志。
4、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为保证日常对蓄电池充电和火灾时正常供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1.6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论是否内置蓄电池,都要靠电源供电,都离不开电源线,非常时期,一旦某处线路损坏、短路,都会导致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能工作,一次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布线,做好配电线路的保护。
5、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5规定: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据此有的单位就误解了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认为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替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在疏散走道上,这就完全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3.4的规定。我们知道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在某些场所无法蓄光,也就谈不上发光,因此在火灾时就起不到引导作用。